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梁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梁峻瑋於民國92年12月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465,809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峻瑋│自民國9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99686元││月11日起│││├──┼────┼─────┼──────┼──────┼───────┤│002│新臺幣│梁峻瑋│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67806元││1月08日起││9│├──┼────┼─────┼──────┼──────┼───────┤│003│新臺幣│梁峻瑋│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75285元││1月19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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