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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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1059號
原 告 呂紹民
被 告 呂學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附表所示自用小客貨車之所有權人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
日起為被告。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附表所示自用小客貨車移轉登記予被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父子,被告原以訴外人即被告配偶、原告
之母 陳愛琴 名義購買附表所示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
)並將系爭車輛登記在陳愛琴名下,陳愛琴於民國102年8
月底因病辭世,被告竟未得原告同意而冒用原告名義,逕將
系爭車輛車籍自102年9月9日起登記在原告名下,然系爭
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為被告,亦由被告使用,相關牌照稅及燃
料稅即應由被告負擔,而被告迄今積欠牌照稅新臺幣(下同
)12,922元及相關稅費未繳,經相關機關通知原告繳納,致
原告權益受損。為此,實有確認系爭車輛所有權歸屬之必要
,並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回復原狀,爰聲明請
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在與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
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系爭
車輛實際所有權人應為被告,被告以冒用其名義之方式,將
系爭車輛登記在其名下,遲不協同原告辦理移轉登記以回復
原狀,其因此遭誤認為應負擔相關稅費之繳納義務人,此有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通知書、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
知書、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繳款
書、牌照稅繳款書及交通違規查詢資料等可參(見本院卷第
5、19至26頁),無見如不訴請確認,原告私法上之地位即
有不安之狀態並有受侵害之危險,上開危險與不安狀態得以
本件訴訟予以確認除去之,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應認原告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五、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
雄分署通知書、稅費查詢單、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繳款書、牌
照稅繳款書及交通違規查詢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18
至26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車輛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資料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7年11月2日高市
監車字第1070113285號函可佐(見本院卷第57、66頁);復
觀之前揭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所示,系爭車輛車主雖登記
為原告,然車主地址卻與被告戶籍址相同,與一般情形有別
,另上開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7年11月2日函
文所附過戶登記書,其上「呂紹民」簽名之筆畫勾勒亦顯與
原告於起訴狀上所寫不同,足徵原告主張尚非無據,再參酌
本件被告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
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
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
信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系爭車輛之所有權自102年9月
9日起為被告,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復原
狀即應協同其將系爭車輛移轉登記予被告,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
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關於被告應協同辦理移轉登記部分,於判決尚未確
定前,尚無宣告假執行之餘地,且於判決確定後,原告即得
持確定判決單獨向監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依上開強制執行
法之規定,視為已有向監理機關申請之意思表示,本院自毋
庸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為假執行
之宣告。另假執行判決乃法院於給付判決確定前,賦予該判
決以執行力,而具有執行力之判決以給付判決為限,確認判
決不生執行之問題,是原告訴請確認系爭車輛所有權之請求
,亦無宣告假執行之餘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容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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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號碼│廠牌│引擎號碼│車身號碼│車輛形式│顏色│出廠年月(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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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8252│福特六和│00000000B│00000000A│PVT125-5A│銀│9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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