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61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AGN-8771車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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