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61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AGN-8771車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