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73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車主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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