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黃秀蓮 (即 黃涂罔 之繼承人即 涂榮枝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將其對債務人涂榮枝全部債權經輾轉讓與聲請人,債務人
涂榮枝於民國93年9月6日死亡,由第三順位繼承人黃涂罔
繼承涂榮枝之財產與債務,嗣黃涂罔於100年12月6日死亡
,黃涂罔之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由相對人黃秀蓮繼承之
。聲請人欲通知債權讓與情事,今聲請人查知債務人即相對
人戶籍已設籍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有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
形,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
本5份、債權憑證影本、債務人涂榮枝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繼承人黃涂罔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拋棄繼承查詢函
、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
園市○○區○○○街○○○號(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有本院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
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
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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