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6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葉朝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2月3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700610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朝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強力膠貳條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1月22日14時28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巷○弄○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
(三)扣案之強力膠2條。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
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
及其素行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件扣案之強力
膠2條,屬查禁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
款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家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