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翁敏修
被 告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被 告 謝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