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翁敏修
被   告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被   告  謝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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