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6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661號
原   告 家天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複代理人   謝享穎   律師
被   告  洪嘉謙
被   告  洪嘉穗
被   告  賈毓閩
被   告  張蘭馨
被   告  朱原申
被   告  蕭少琳
被   告  林鶯鶯
被   告  張佩鈺
被   告  何怡珍
被   告  許曾英
被   告  蔡志仁
前列11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添發
被   告  陳素蓮
訴訟代理人  廖瑞榮
被   告  張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洪嘉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1所示之利息。
被告洪嘉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2所示之利息。
被告賈毓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3所示之利息。
被告張蘭馨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4所示之利息。
被告朱原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5所示之利息。
被告蕭少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6所示之利息。
被告林鶯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7所示之利息。
被告張佩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8所示之利息。
被告何怡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9所示之利息。
被告許 曾英蘭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元及附表10所示之利息。
被告蔡志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元及附表11所示之利息。
被告陳素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12所示之利息。
被告張慧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13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洪嘉謙、洪嘉穗、賈毓閩、張蘭馨、朱原申、蕭
少琳、林鶯鶯、張佩鈺、何怡珍、陳素蓮、張慧芬各負擔新臺幣
230元,被告許曾英、蔡志仁各負擔新臺幣17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陳素蓮如以新臺幣207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均為原告所管理之家天下二期社區公寓大廈
住戶,自民國104年11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各積欠如
主文第1項至第13項所示管理費及遲延利息未付,迭經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張慧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被告洪嘉謙、洪嘉穗、賈毓閩、張蘭馨、朱原
申、蕭少琳、林鶯鶯、張佩鈺、何怡珍、 許曾英蘭 、蔡志仁
、陳素蓮均請求駁回之訴。被告陳素蓮另以書狀:㈠原告起
訴書所述被告欠繳104年11月至105年4月之管理費,業經106
年度中小字第1245號審理,並於106年10月6日判決,原告未
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㈡原告起訴書所述被告欠款105年5月
至106年4月之管理費,因原告105年5月23日逕向臺中市南屯
區公所報備時,並不包括被告等其他原社區區分所有人或住
戶,被告非該社區區分所有人或住戶,自無向原告繳交該期
間管理費之義務等語置辯,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
費收繳名冊、管理費收繳公告、存證信函及回執、規約等件
為證,被告陳素蓮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按判決之既判力,係僅關於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時之狀態而生,故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辦論終結後所後
生之事實,並不受其既判力之拘束,有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
第214號民事判例可參。被告陳素蓮所提出之本院106年度中
小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所示,該判決係以原告主張被告應繳
納之104年11月至105年4月管理費,僅為乙期(雖然已逾二個
月),而非二期,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已逾二期
」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4年11
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積欠之管理費,亦即被告積欠之
管理費「已逾二期」,為前開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發生之
新事實,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應為本院106年度中小
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既判力所不及。
㈡又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
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
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
,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此源於
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避免紛爭反覆
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效力(拘束力)
,即所謂「爭點效」,有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07、178
2、25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被告陳素蓮前於本院105年度
中小字第89號確定判決,對原告所提起之給付管理費事件,
業已抗辯其非原告管理之社區區分所有人或住戶,惟上開確
定判決理由中已認定被告陳素蓮為原告所管理之家天下二期
社區公寓大廈住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證查對無
誤,被告陳素蓮於本件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得於本件再為相反之主張,
本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
㈢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各給
付104年11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如主文第1項至第13
項所示管理費及遲延利息,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就原告勝訴即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雖陳明願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
,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至被告陳素蓮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
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彥蓉
附表1:(被告洪嘉謙)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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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5%│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2:(被告洪嘉穗)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5%│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3:(被告賈毓閩)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5%│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4:(被告張蘭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5%│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5:(被告朱原申)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5%│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6:(被告蕭少琳)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5%│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7:(被告林鶯鶯)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5%│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8:(被告張佩鈺)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5%│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9:(被告何怡珍)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5%│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10:(被告許曾英蘭)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0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5%│
│120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11:(被告蔡志仁)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0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5%│
│120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12:(被告陳素蓮)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5%│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附表13:(被告張慧芬)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
│(新臺幣)││率│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5%│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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