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5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朱家翔
陳力瑜
被 告 林阿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參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