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34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慧敏 律師即 李福清 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伍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