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95號
原告 劉棓銘
被告 楊雅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兩造係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於網路認識。而兩造結識後,被告竟基於虛構之理由,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借款51,500元。惟自109年6月15日起,被告開始對原告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所發送之訊息未讀取,亦不回覆,甚至疑似將原告之帳號設為封鎖。而原告另以通訊軟體「WeChat」及「LINE」發送予被告之訊息,亦均未經被告讀取。是以,被告就其上開借貸之金額迄今均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WeChat」訊息紀錄、被告之存摺內頁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3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既向原告借款51,500元,如前所述,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清償之責任。又被告向原告借款時並未約定清償期限,原告自得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向被告催告返還上開借款之通知,被告應於收受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151頁)翌日即110年6月26日起,加計1個月即110年7月25日以前返還上開借款,然被告迄今卻尚未返還之,自應於翌日即110年7月26日起負給付遲延之責任。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1,500元,及自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500元,及自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該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其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謝國聖
附表:
編號
日期
金額
01
107.05.30
3,000元
02
107.06.14
7,000元
03
107.06.26
3,000元
04
107.07.02
2,000元
05
107.07.30
1,000元
06
107.09.28
3,000元
07
107.10.29
3,000元
08
107.11.14
5,000元
09
107.12.08
1,000元
10
108.01.02
3,000元
11
108.01.09
3,000元
12
108.01.14
1,000元
13
108.03.28
2,000元
14
108.04.01
3,000元
15
108.04.23
3,000元
16
108.07.18
2,000元
17
108.08.06
2,000元
18
108.08.07
500元
19
108.08.20
2,000元
20
108.08.25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