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賴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冠瑋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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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