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蔡明潔
訴訟代理人 廖懿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光雄 間結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8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