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2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2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理由補載書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育儒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0月24日作成96年度基小字第2169號判決,原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未附理由,因被告上訴,補載判決理由如下: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為:被告於93年3月7日與原告訂立以現金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領用GEORGE&MARY現金卡後,因被告未履約原告依約終止契約,截至93年6月29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利息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各1件(皆影本附卷)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以現金卡為工具之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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