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德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
謝欣怡 律師乙○○
樓被告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第三行關於「法定代理人 李德正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正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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