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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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進興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