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七三一號)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上訴期間末日之同年二月十六日為例假日,順延至同年月十七日屆滿。玆竟遲至同年二月十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