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3號原告 張綉梅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林松虎 律師被告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 律師
鄭翊秀 律師 林慶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
108年8月29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許慧如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景裕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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