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勝慶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1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家中經濟支柱,家中尚有老父需照料,被告之配偶身體狀況不佳,家中尚有幼子需扶養,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所犯本件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對於犯行前後供述不一,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102年2月1日執行羈押,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故不宜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至被告所稱需返家照顧家人等情,核與羈押原因是否消滅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