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游朝淋 被告 翁聖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08,08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翁聖為與被告 簡見福朱哲弘李育杰 等人基於殺人之犯意聯絡,共同持棍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顱內出血、多處顱骨骨折之傷害。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聖為對原告所涉殺人未遂犯行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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