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耿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附表
一、陳報自成立債務協商之後,聲請人共計履行幾期?履行之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
二、聲請人陳報自民國101年3月以後任職於昇恒昌公司,請補提聲請101年3月以後薪資單。
三、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全部儲蓄性、投資性之保險契約影本(包括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而受益人為聲請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之保險契約)★並說明:上列各該保險如何分紅(每幾年領回多少金額一次)、滿期金為何(何時期滿,期滿可領多少金額)?
四、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新台幣(下同)3,000元交通費之必要性。
五、關於扶養費:
(一)聲請人稱每月需支出母親之癌症醫療費用2,000元,惟聲請人所提之診斷證明書為96年1月開立,則請進一步釋明目前每月仍有支出2,000元醫療費用之事實以及必要性。
(二)聲請人實際上是否確實每月對母親支出3,000元之扶養費?請釋明之。
(三)據聲請人所提配偶之100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100年度之總收入有511,126元,平均月薪達42,594元,惟聲請人仍主張每月需對配偶支出7,000元之扶養費,請釋明支出該費用之必要性。
六、以目前之收入、支出狀況,試擬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債務清償計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