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春林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春林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春林前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被告無固定之工作,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12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分別於101年3月2日、同年5月4日裁定自101年3月9日、同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其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7月8日屆滿。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6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嫌疑重大,其雖就持美工刀傷害被害人 鄭秀玲乙 節於歷次訊問時自白不諱,然審酌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犯行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堪認被告顯有畏罪潛逃之可能,參以被告之叔 何國輝 於警方查訪時亦陳:被告自99年12月25日就不告而別離開住所,直至本案發生(100年4月26日)為止,該期間內被告從未返家,亦未與任何親人聯絡等語,有查訪紀錄表一紙在卷可佐(見聲拘卷第32頁),益徵被告顯有逃亡之虞,是被告前遭羈押之原因,至今仍未消滅,為擔保其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應自101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