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193號原告 胡甄芸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被告 胡欣立
胡明立 胡康立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天慶 律師
莊喬汝 律師 李文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應予補充判決。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係主張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有原判決附表1、2所示遺產,本院前就附表1所示遺產定分割方法。雖於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有敘明:被告胡明立為附表2所示遺產債權人,對其餘繼承人有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則其餘繼承人即應先行清償該部分遺產債務之旨,然漏未論述原告就該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亦未於主文諭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確有疏漏,應予補充判決。
三、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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