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2號抗告人 陳平國 等19人
號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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