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壹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尚有查獲現場之照片三張可資佐證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