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
原告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被告甲○○
侯明村即明村工程行住同右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B書記官李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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