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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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720號
原   告  如附表所示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
整,於兩造共有坐落於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進行
現場履勘,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對於主文所示地號土地是否有不得分割限制,認有事
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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