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1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63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曉天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蔡健 親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惟查債務人設籍於南投縣仁愛鄉,有債務人戶籍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