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63號聲請人 江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子璇 等2人間因請求定扶養費事件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