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219號聲請人 高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高妙青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高妙青(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街○○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高玉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高妙青之監護人。
指定 高耀宗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高妙青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高妙青(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街○○號)之大姐,高妙青約於15、16歲時因高燒不退致成為極重度多障患者,迄今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對高妙青為監護宣告。又高妙青未婚、無子女,其父親已去世,聲請人為高妙青之大姐,為此爰請鈞院選定聲請人為高妙青之監護人,再因聲請人與高妙青家族人口簡單,高耀宗為聲請人與高妙青之叔叔,與聲請人及高妙青平日交往密切,因而爰請指定高耀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
(一)查聲請人係高妙青之大姐,有戶籍謄本2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高妙青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主張高妙青為極重度多障患者,迄今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高妙青之能力概述表1件、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1件為證,且本院於99年11月16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 施仁雄 面前訊問高妙青時,高妙青對問話無法回答,又鑑定醫師對高妙青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痴傻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下可進食,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須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並有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鑑定判定:
基於受鑑定人有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結論: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99年11月1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高妙青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受監護宣告人高妙青未婚、無子女,其父親已去世,聲請人為高妙青之大姐,高妙青之母親 高陳麗葉 、二姐高玉珍、叔叔高耀宗、嬸嬸 洪淑女 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高妙青之監護人、由叔叔高耀宗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並有除戶謄本1件、戶籍謄本4件、親屬團體會議紀錄1件附卷可憑,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高妙青之大姐,彼此關係親近,高妙青之親屬一致推定由聲請人擔任高妙青之監護人,聲請人亦願意擔任之,因認由聲請人擔任高妙青之監護人,最能符合高妙青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高妙青之監護人;又高耀宗係受監護宣告人高妙青之叔叔,平日與高妙青交往密切,衡情高耀宗應會本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高妙青之最佳利益,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是爰指定高耀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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