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秀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欣怡籃清柚 間請求確認
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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