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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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
原告 何宜聰
被告元百大鎮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士傑
訴訟代理人 蘇智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防水修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依107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修正之社區規約;原告並應就該次會議關於防水工程費用每戶一次性補助最高45,000元之決議具狀表示意見,繕本均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