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6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4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