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更一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8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 蔡秋吉 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台財訴字第094003237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94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後,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313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7年7月31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滿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