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9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9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906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有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稱相對人簽發支票四紙,屢指催告均置之不理。惟聲請人所附支票影本,係第三人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簽發,非如聲請人所稱由相對人乙○○所簽發,則聲請意旨顯與所附證物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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