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9號原告 賴子超 訴訟代理人 林宣妤 被告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游振雄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呂家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假執行之相關記載,應予更正為無記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三項關於供擔保免為執行之記載,業經原告澄清非聲請假執行,上訴理由狀第2頁參照),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表│├──────┬────────────────────┬─────────┤│欄位│更正前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主文欄│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告之訴駁回。│├──────┼────────────────────┼─────────┤│事實及理由欄│...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刪除)││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件性質上屬形成之│無(刪除)││第六項│訴(含確認之訴),本無假執行之問題,且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