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許進松

相對人

即債務人伍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雅芬

相對人

即債務人鄒雅芬

吳彩玉

鄒乙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