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桂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己○○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桂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丙○、乙○○、己○
○、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7,392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600元,即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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