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訴字第474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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