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29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家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丁○○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