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陳黃桂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金火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段00000號2樓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
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7日內查報
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
、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
易價額,附此敘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
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