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75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劉育誌
楊東憲
潘俐君
被 告 吳節武
廖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
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