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75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劉育誌
       楊東憲
       潘俐君
被   告  吳節武
       廖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
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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