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5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5115號
聲 請 人  鄭明政
相 對 人  余俊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
規定自明。
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被告雙方因借款還款事宜涉訟,惟未
提及債務履行地所在,本院依原告聲請按其提出之資料職權
調查被告所在地,查得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像司法事務官
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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