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6號

聲請人 王智明

相對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之利息起算日關於「113年7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7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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