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炫燁

選任辯護人俞浩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見易字卷第49頁之刑事撤回告訴狀),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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