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97年4月3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孫于凎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