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
3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聲請人所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參照。經查,被告乙○○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一號竊盜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三六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亦拘提未獲等情,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影本各一件,及送達證書影本三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票報告書影本各一份,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票報告書影本各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堪認被告乙○○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