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96年度訴緝字第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於民國97年5月16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法院裁定准以新台幣(下同)3萬元交保,然被告因家境貧苦,且借貸無門,至今無法籌得交保金額;而被告已坦認犯行,被害人又遠在大陸經商,不知何時歸台,羈押被告對案情並無幫助,況被告身罹嚴重氣喘,在看守所內有多次發病急救之記錄,為此請求降低保證金為5仟元至1萬元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使被告能返家協助配偶舒解家中經濟壓力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
5年度偵緝字第220號,本院原繫屬案號:96年度訴字第58號),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本院審理中亦經通緝始到案,復自承無法具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97年4月30日起羈押,嗣聲請人於同年5月16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79號裁定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則以上開保證金額過高為由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酌被告業務侵占情節、犯罪動機及曾經通緝等事由,認本院諭知之上開保證金額應屬適當,而以97年抗字第72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核閱明確,本件被告猶執陳詞聲請降低保證金額,自乏其據。另關於被告身體狀況,經電詢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覆以:被告確有多次因氣喘就診紀錄,但均非緊急,醫師所開氣喘用藥僅普通用藥,非屬緊急性藥品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自難認被告有何緊急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況,從而,其以上情聲請降低本件保證金額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均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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