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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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11月9日起至95年1月22日止犯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94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377、262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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