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392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派相對人鑫政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政薪公司)清算人事件,惟鑫政薪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林文政 業已死亡,且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無從選派清算人,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相對人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相對人之關係及連絡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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